露天堆放危廢、包裝物用塑料板作為圍擋,罰62萬!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危廢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都有嚴格的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且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紹興該企業卻對此置若罔聞,違規擅自設置露天堆場堆放危險廢物,甚至抱有僥幸心理,用塑料板作為圍擋企圖蒙混過關,被罰款62萬元。
01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19日,在省委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明查暗訪中,檢查組發現位于紹興市袍江工業區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廠區東側空地上堆放2000余只物料桶(包括塑料噸桶及鐵桶),其中900余只裝有半成品及原料;還堆放有拆卸下來的管道及設備(現場查看均已經過清理)及廢聚氨酯泡等雜物,角落上堆放有10多只破損的物料桶。 經調查,該場地為露天堆場,地面有硬化措施,廠區地面雨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管網中。自2018年起,該公司開始將廠區東側空地作為堆放場地露天堆放各種雜物,堆場周邊及進出口均有塑料板圍擋,較為隱蔽。 發現該情況后,當地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企業進行聯合查處,經第三方技術單位認定,堆場內共有1.41噸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其他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41-49,危險特性為毒性。5月26日該企業將涉案的1.41噸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處置費用共計1.8萬元。
02、處理結果
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已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處罰款6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